/浙江省州市中级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(2010)浙刑字304号 原公诉浙江省永嘉县。 上诉人(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)某某。 原审被告人某某。一、撤销州市区(2014)鹿刑自字3号刑事裁定; 二、指令州市区继续审理本案。 本裁定为审裁定。 审判 爽爽 审判员 陈雁 。
浙江省州市区审理区指控原审被告人某甲、某乙、某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某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,于二○。市律协副会、青工委律师、副展律师、市律协业务指导培训委员会副爽爽律师、方均亮律师作为点评嘉宾 家集区 ,就议题及学员表现做了现场点评,现场互动热烈。经综合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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